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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

2013-01-29 00:00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推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基本报考条件的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子女,在本自治区连续完成规定的受教育年限,其父母在本自治区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缴纳社会保险且达到规定年限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本自治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以及第二批、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

  (一)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二)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连续居住6年以上(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含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四)考生本人在本自治区初中和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本自治区高中阶段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四条 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具有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

(一)具有劳动合同文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招收转入劳动用工备案表》,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二)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各种中介组织法人证书)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监制的《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信息表》或者《个体信息表》。

(四)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机构核发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和发证机关出具的《经营许可证信息登记证明》,以及《占道管理费缴费记录证明》。

(五)具有《土地承包专项合同》和村委会土地承包相关会议记录,以及《土地承包缴费证明》,或者有自治区农牧厅监制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三项中任意一项)和乡(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证明》以及《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缴费证明》。

(六)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证明》;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包括承包经营权转包、承包经营权出租)。

(七)具有国家林业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发证机关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和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站)签订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或者与当地乡(镇、村)签订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以及承包合同备案、公证证明材料。

(八)具有国土资源部监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五条 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具有6年以上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一)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具有《房屋租赁合同》和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以及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第六条  考生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一)本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证明。

(二)本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证明。

第七条  考生应当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作为其在本自治区就读满6年的证明: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监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宁夏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

(二)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的完整的初高中就读档案(包括考生本人初中和高中中学生登记表、每学期报名注册登记表和学生手册)。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者专业:

(一)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自治区具有满3年不满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在本自治区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含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须提供本规定相应条款的证明材料。

(二)考生本人在本自治区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本自治区高中阶段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及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的完整的高中就读档案(包括考生本人高中中学生登记表、每学期报名注册登记表和学生手册)。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报考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须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限内,由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和考生本人持户籍(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考试中心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就读班级、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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