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高职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及各专业招生人数
2022年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高职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已经公布,以下是各专业招生人数,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官方公布为准:
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及方式:参加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1年12月27日—12月31日,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其中,参加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2022年3月1日,具体时间将在我校官方网站公布。以学院招生信息网所明确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行线下或线上考试方式,具体情况于2022年2月18日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四条 考试范围及分值:
(一)单独招生考试科目及分值
采取“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考试方式(退役士兵考生除外)。总分为430分,其中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230分,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满分为200分,均以原始成绩计入总分。
1.文化素质考试。重点考察考生中学(中专)阶段基础文化知识掌握能力。
2.专业技能测试。考生需参加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技能测试,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计入总分。
3.退役士兵考生。考试形式为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质、语言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兴趣爱好、职业价值观、职业适应性能力等。满分100分。
(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科目及分值
采取“综合素质评价+面试”的方式进行。总分为200分,其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为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为满分100分。
1.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及学业水平合格考成绩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赋予分值。
2.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质、语言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兴趣爱好、职业价值观、职业适应性能力等。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及成绩确定: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
(一)参加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考生可报考三个相同专业类别的志愿,设置一个服从调剂志愿,单独考试招生设定最低资格线),超过各专业计划的将根据考生第二、第三志愿依次录取,当考生三个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若“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选择“是”,会将其调剂到任一相同专业类别计划未满专业;若“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选择“否”,而所报三个志愿都无法录取,无论考生成绩为多少,均会被退档,不予录取。
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考生可报考三个志愿,设置一个服从调剂志愿,综合评价招生设定最低资格线),超过各专业计划的将根据考生第二、第三志愿依次录取。当考生三个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若“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选择“是”,会将其调剂到任一计划未满专业;若“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选择“否”,而所报三个志愿都无法录取,无论考生成绩为多少,均会被退档,不予录取。
招生计划未满额的可在各类别各专业之间调剂使用,对于生源充足的特色专业,优先调入招生计划。单独考试招生按照分专业计划优先录取免试考生,剩余计划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
(二)综合评价招生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面试成绩顺序依次确定录取位次,如各科目成绩还相等,则按面试考查模块顺序成绩高低,分别依次确定录取位次。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顺序依次确定录取位次,如果各科目成绩仍然相等,则根据电脑产生的随机码录取前者。
(三)免试政策
考生在校期间获得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直接向学校提出录取申请并提交免试录取相关材料,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考生直接进入录取专业学习。免试录取相关材料上报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将在我校官方网站公布。
(四)公示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对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学校将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办理录取手续。
(五)凡被我校单独考试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2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包括体育专业测试)及录取。
(六)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冒名顶替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 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由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监督办公室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对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