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21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遵从其规定。
山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河北省、辽宁省等高考改革省(市)按照相关省(市)录取实施方案执行。
其他省(市、自治区)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优先录取位次在前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方法:
1.在山东省内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鲁教招字〔2020〕7号)及相关规定。
美术类专业按综合分投档,学校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书法学专业,按综合分投档。对进档考生学校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音乐学(含公费师范生)、音乐表演(招收中国民族器乐演奏方向)、音乐表演(招收流行演唱方向)专业使用音乐类专业联考成绩投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舞蹈学、舞蹈学(招收体育舞蹈男方向)、舞蹈学(招收体育舞蹈女方向)专业按统考相应方向专业成绩投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2.戏曲表演(单招)专业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额满为止。总成绩相同者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序录取;总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总成绩、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都相同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先后顺序排序录取。
3.书法学专业在山西省使用统考成绩,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者。
4.体育类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若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第十五条 山东省属公费师范生的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第十七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0〕169号)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二十一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培养
第二十二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186
传 真:(0530)5529585
邮 箱:hzxyzsb@163.com
网 址:http://www.hezeu.edu.cn
邮 编:274015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