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各省高考加分项目及政策汇总
全国各省市高考加分政策每年都在不断调整与变化,近年来更是取消了一些全国性加分项目,同时也减少了许多地方性加分项目。下面是2018年全国各省高考加分项目及政策汇总,欢迎阅读。
2018年全国各省高考加分项目及政策
省市 | 加分项目及政策 |
北京 |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更多详情 |
天津 | ……>>更多详情 |
河北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简称“三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更多详情 |
山西 |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更多详情 |
内蒙古 | 从2018年起,取消体育类、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类、科技类竞赛、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和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5类高考加分……>>更多详情 |
辽宁 | ……>>更多详情 |
吉林 | ……>>更多详情 |
黑龙江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更多详情 |
上海 | 烈士子女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退役军人加20分……>>更多详情 |
江苏 | 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更多详情 |
浙江 | 政策加分按《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执行……>>更多详情 |
安徽 | 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即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更多详情 |
福建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更多详情 |
江西 | ……>>更多详情 |
山东 | 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更多详情 |
河南 | ……>>更多详情 |
湖北 | ……>>更多详情 |
湖南 |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烈士子女加分、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及台湾省籍考生加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更多详情 |
广东 | 高中阶段户籍由少数民族聚居区迁移到我省境内其它区域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更多详情 |
广西 | 1.对烈士子女考生,总成绩加20分。2.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更多详情 |
海南 |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汉族考生、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引进优秀人才子女……>>更多详情 |
重庆 | ……>>更多详情 |
四川 | 有地域性加分照顾录取政策县(市、区)的考生,须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当地正式户籍(即其户籍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已在当地)才能享受当地加分照顾录取政策……>>更多详情 |
贵州 | ……>>更多详情 |
云南 | ……>>更多详情 |
西藏 | ……>>更多详情 |
陕西 | ……>>更多详情 |
甘肃 | 符合政策规定报考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精准扶贫专项、革命老区专项、民族专项、农村医疗专项等专项计划和拟享受高考加分中对户籍及民族成份有要求的项目……>>更多详情 |
青海 | ……>>更多详情 |
宁夏 | 少数民族考生、山区考生等照顾项目……>>更多详情 |
新疆 | 残疾人民警察报考普通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更多详情 |
教育部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文件
1.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有关省份要加强资格认定和严格管理,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教育部门要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
2.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3.大幅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4.规范和完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