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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考生所录取专业相关文化考试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及格分数,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当年招生政策对考生科目成绩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及英语口语合格。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日语或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在大学学习期间,学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程。

  第十一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所需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份相应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区)相应艺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均采用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如生源省份举办了摄影专业省级统考的,摄影专业则采用所规定的省级统考成绩;如没有举办摄影专业省级统考的,摄影专业则采用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音乐学采用音乐类省级统考成绩。舞蹈学采用舞蹈类省级统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采用编导类省级统考成绩。如生源省份举办了戏剧影视文学类省级统考的,戏剧影视文学则采用所规定的省级统考成绩;如没有举办戏剧影视文学类省级统考的,戏剧影视文学则采用生源省份编导类省级统考成绩。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区)体育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区)按政策享受的加分,承认按政策允许降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录取等依据教育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湖南科技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报考音乐学、舞蹈学、旅游管理等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四肢健全、口齿清楚,没有其它身体上的缺陷。

  第十六条 学校对应届生、往届生及社会考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在各省(市、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顺序志愿的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的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分数相同时,分别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专业,即:各专业优先将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序录取;各专业在第一专业志愿没有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再将第二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须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者)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序录取;各专业在第二专业志愿没有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再将第三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须未被第一、二专业志愿录取者)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序录取;以此类推。

  当考生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录取具体情况,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艺术专业录取规则:湖南省所有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份,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摄影、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等七个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高低排序,择优录取。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高低排序,择优录取。总分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同时报考美术类五个专业的录取规则遵循第二十条之规定。

  同时报考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二个专业的录取规则遵循第二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的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在总分或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规则:按照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学校按照投档考生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总分低且录取满额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以后的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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