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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体检标准

考生专业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医学类专业培养特点,患有色弱、色盲(含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不能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入档考生将由学院专业调配至经济学类、公共管理类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能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外,经济学类、公共管理类专业也不予录取,学院将按退档处理;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均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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