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在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招生工作,面向全国高考统考学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我院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以投档考生的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为依据,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和语文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其他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二十一条 我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在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办法,按照各省有关政策执行,我院不做另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