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体育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按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为100%~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文科、理科类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或以上等级。
报考美术教育、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各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报考美术教育、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的,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对投出档案考生按术科成绩高分到低分录取60%,再按文化课成绩高分到低分录取40%。
第二十六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如下:
学校在理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政治、地理、历史,文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均获等级并至少一门学业考试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的基础上,根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
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八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同分点录取原则如下:
考生三门科目成绩总分排序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各专业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如下:
语文教育专业为语文、英语、数学;
数学教育专业为数学、语文、英语;
英语教育专业为英语、语文、数学;
学前教育专业为语文、英语、数学;
其它文科类专业为语文、英语、数学;
其它理科类专业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九条 学校2017年学前教育专业面向中职学生以3+专业技能证书考试为依据的录取原则如下:
持有近两年内获得的"教育基础综合""美术基础"或"音乐综合"任一证书的考生,按3门考试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则按语文、英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名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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