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没有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二条 我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三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各省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认可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院校志愿录取: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如果录取仍未满额,则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即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安排专业,如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安排到未录满的且与志愿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为准,进校后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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