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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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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本科理工类民办

录取规则

学校2018年招生层次为全日制四年制本科。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实施按机械类大类招生,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按相关省的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分投档次序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考生所在省份高考成绩中小数点后数字按从大到小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中职类考生以专业大类,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加分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以高考文化课总分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英语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招收以英语授课为主。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理工类选测科目:物理、化学;文史类选测科目:历史、政治)的等级要求是C和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是测试合格。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分配专业,同分情况下,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

  第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招生专业未设置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确定考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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