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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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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专科(高职)财经类公办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B档)国家级示范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对高考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不超过110%;省内首轮投档为1:1。具体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好、英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浙江省普高招生考生即普通高中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为必考的考试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不限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我校各专业(类)选考的科目范围详见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的《2018年在浙招生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范围》。

  第十八条 浙江省普高招生考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进档,按专业招生计划数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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