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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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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省外艺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分数和专业考试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考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考试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省外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分数和专业素质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素质测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素质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没有被录取,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序号,择优进行满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

  第十四条 对于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至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全国性和具有招生计划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项目及分值适用于考生投档和专业分配。

  第十六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并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我校对考生档案进行提档,不退档。

  第十七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八条 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九条 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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