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2018年招生的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招生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省级美术统考专科合格证,录取时对投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音乐学专业承认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合格证,按进档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开设公共英语。

  第二十七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疾病及病毒携带。

  第二十九条 录取原则:

  1.我校的录取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各省已出台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在录取山东考生中对于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的要求为合格,对山东省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对其“知识+技能”总分择优录取。

  2.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处理。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在同批次同科类中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语、数、外三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上述三门科目总分仍相同,则对这部分同分考生按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生热线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三十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山东之外的其他省份,为确保招生计划完成,我校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投档考生进行电话征询志愿,考生家长或考生本人声明自愿放弃志愿的,我校予以退档。

  第六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三十二条 录取考生需持本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院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等相关材料,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予以入学注册。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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