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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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宁夏自治区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原则上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
第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调阅档案比例。学院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比例调档。
(二)录取原则。将同一科类考生按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文史类单科顺序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顺序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同时考虑考生填报志愿的专业级差,各专业之间级差为1分。学院在高考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按照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按相关规定执行。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四)学院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五)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六)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将根据其他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七)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告知本人。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由各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八)学院根据生源结构、生源质量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生源地招办同意,可对生源计划、招生专业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