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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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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专科(高职)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根据考生考分、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今年我校在维医学、维药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7个普通大专专业招生,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且适当考虑学校志愿先后进行录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外省市的招生专业,在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学校第二志愿和平行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且可以重新征集志愿进行录取。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体育类特长生、艺术类特长生按照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择优录取。对于民语言/双语言专业投档分数一致的考生,录取原则为按国语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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